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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特ups电源 , 维谛ups电源 , 索迪森蓄电池 , 德国阳光蓄电池
艾保电IBoody蓄电池6-FM-12/12V12AH铅酸系列产品特点
发布时间:2024-07-07

IBoody艾保电蓄电池主要技术特点:

适用于环境广泛,在耐高温、过充电、深放电、长时间储存等方面表现; 胶体低维护阀控蓄电池技术是1957年由德国“阳光”发明;板栅结构,负极涂膏式,正极A400为涂膏式,而A600为管式,大大提 高活性物质的利用率,延长使用寿命;极柱密封结构主双层滑动密封,提高密封效果,无溢酸与漏液现象; 浮充电压低:单体为2.25(A400)-2.27(A600);散热效果好,没有温升,不存在电池干枯现象以及热失控现象; 电池贮存时间长,投入使用前不补充电长可达2年,仍有40%容量;应用范围包括电信、电力、UPS、应急动力、照明、铁路信号、海事设备等; 固体凝胶电解质,完全密封,无内部短路,无酸分层;的承受深放电及大电流放电能力,有过充及过放自我保护。

产品特征 

1. 容量范围:80Ah—3000Ah; 

2. 电压等级:2V、6V、12V; 

3. 设计寿命长:2V系列电池设计浮充寿命达15年以上,6V、12V为10年; 

4. 自放电小:≤1%(每月); 

5. 密封反应效率高:≥99%; 

6. 结构紧凑,比能量高; 

7. 工作温度范围宽:-15~45℃。 

结构特点 

· 板栅:采用子母板栅结构专利技术; 

· 正极板:涂膏式正极板,高温高湿4BS固化工艺; 

· 隔板:具有高吸附、高稳定性的多微孔超细玻璃纤维隔板; 

· 电池壳体:抗冲击、耐震动的高强度ABS(可选用阻燃级); 

· 端子密封:采用多层极柱密封专有技术; 

· 安全阀:专利迷宫式双层防爆滤酸阀体结构; 

· 接线端子:采用嵌铜芯圆端子结构设计。 

电源不会产生任何的危害性?电池的回答的是肯定的,会对电网造成影响,使电网在正常的运转情况下会有点点情况发生。而造成影响的主要是谐波,ups电源的危害主要用谐波造成。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主要有: 

  1、使电动机产生附加损耗和发热、产生脉动转矩和噪音。使电力变压、使电动机产生附加损耗和发热、产生脉动转矩和噪音。使电力变压器线圈发热,加速绝缘老化,寿命缩短、引起附加损耗和噪音。 

2、对断路器、漏电保护器、继电器等保护、自控装置产生干扰,造成误动作。 

3、使照明设施寿命缩短。 

4、造成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电能表测量误差。 

5、对临近的通讯线路产生静电干扰和电磁干扰。 

6、引起配电系统静电补偿电容器发生串/并联谐振。 

7、使配电线路损耗增大、发热、缩短绝缘寿命,甚至引起短路、火灾。 

8、由于谐波,使电压突变造成电子设备损坏、出现误动作,影响计算机程序正常运行。造成数据丢失,甚至损坏硬件,引起楼宇自动化、消防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误动作,甚至无法工作。 

 自然属性及地位

  铅是常用的有色金属,其年产销量在有色金属中排在铝、铜和锌之后的第四位。铅的化学符号是Pb(拉丁语Plumbum),原子序数为82,是所有稳定的化学元素中原子序数高的。密度11.34g/cm 3,熔点327.5℃,沸点1740℃。有较强的抗放射性穿透的性能。铅是一种银灰色有光泽的重金属,在空气中易氧化生成一层氧化铅或碱式碳酸铅,使铅表面失去光泽并防止进一步氧化。铅的导电性能相当低,抗腐蚀性能很高;质柔软,延性弱,展性强。

  地壳中的铅常与锌、铜共生,构成铅锌矿或铅锌铜矿,其中除铅、锌、铜外,一般还含有金、银、铋、镉、铟、锗、锡等金属。因此,铅矿石需要通过预先选矿得到含铅40-70%的精矿才能进行冶炼。

  目前全球实现了工业化的铅冶炼工艺有前苏联的氧气闪速熔炼-电热还原法(基夫塞特(Kivcet))、QSL炼铅、富氧顶吹浸没熔炼法(ISA和Ausmelt炼铅)、卡尔多转炉炼铅、鼓风炉炼铅、氧气底吹炼铅(SKS)等。

  铅的消费领域集中在铅酸蓄电池、电缆护套、铅箔及挤压产品、铅合金、颜料及其他化合物、汽油添加剂、弹药和其他方面,其中铅酸蓄电池中铅的消费量占到总消费量的75%以上。

  铅在没有任何物理和化学性能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完全回收,目前可进入循环链的铅有90%得到回收。

  中国是世界大的铅生产国和消费国,2009年精铅的产量达到355万吨,在世界总产量867万吨中占到41%;2009年中国铅消费量为333万吨,在世界总消费量822.5万吨中占到40%。

  铅分类及质量标准

  铅锭分为大锭和小锭,小锭为长方梯形,底部有打捆凹槽,两端有突出耳部。大锭为梯形,底部有T形凸块,两侧有抓吊槽。小锭单重可为:48kg±3kg、42kg±2kg、40kg±2kg、24kg±1kg;大锭单重可为:950 kg±50kg、500 kg±25kg。根据国标GB/T 469-2005,国内铅锭按化学成分分为5个牌号:Pb99.994、Pb99.990、Pb99.985、Pb99.970、Pb99.940。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1〕13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11年第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有序竞争、保护环境的原则,制定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新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相应功能区建设,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将位于工业园区外的现有项目逐步搬迁入园。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二、生产能力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下同)。

  (二)现有铅蓄电池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极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

  (三)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建设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三、禁止建设的项目

  (一)禁止生产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指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现有生产线应予以淘汰。

  (二)禁止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生产项目。

  (三)禁止新建、改扩建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生产项目。

  (四)禁止新建、改扩建干式荷电铅蓄电池(内部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五)禁止新建、改扩建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六)现有镉含量高于0.002%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线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停止生产。

  四、工艺与装备

  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及现有企业,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项目应按照生产规模配备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及技术规范的工艺装备和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节能环保设施。节能环保设施应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记录。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工艺布局设计应由具有国家批准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熔铅锅、铸板机中产生烟尘的部位,应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熔铅锅应保持封闭,并采用自动温控措施,加料口不加料时应处于关闭状态。禁止采用开放式熔铅锅和手工铸板工艺。新建、改扩建项目如采用重力浇铸板栅工艺,应实现集中供铅(指采用一台熔铅炉为两台以上铸板机供铅),现有项目采用重力浇铸板栅工艺的,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实现集中供铅。

  (三)铅粉制造工序应采用全自动密封式铅粉机。铅粉系统(包括贮粉、输粉)应密封,系统排放口应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使用开口式铅粉机和人工输粉工艺。

  (四)和膏工序(包括加料)应使用自动化设备,在密封状态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使用开口式和膏机。

  (五)涂板及极板传送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并与废水管线连通,禁止采用手工涂板工艺。生产管式极板应当使用自动挤膏机或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机,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干式灌粉工艺。

  (六)分板刷板(耳)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采用机械化分板刷板(耳)设备,做到整体密封,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工艺。现有手工操作工艺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

  (七)供酸工序应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密闭式酸液输送系统和自动灌酸设备,禁止采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艺。

  (八)化成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配备硫酸雾收集装置并与相应处理设施连接;采用外化成工艺的,化成槽应封闭,并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艺;2012年12月31日后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成工艺。

  (九)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工序,所有工位应配备烟尘收集装置,根据烟、尘特点采用符合设计规范的吸气方式,保持合适的吸气压力,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确保工位在局部负压环境下。

  (十)淋酸、洗板、浸渍、灌酸、电池清洗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通过废水管线送至相应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十一)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包板、称板工序必须采用机械化包板、称板设备。

  (十二)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焊接工序必须使用自动烧焊机或自动铸焊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

  (十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电池清洗工序必须使用自动清洗机。

  五、环境保护

  组织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保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依法执行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严格执行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等。

  六、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

  (一)项目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应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三)生产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 13746)的要求。

  (四)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确保职工的职业健康。应设置专用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辅助用房,场所建设、生产设备应符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员工生活区与生产区域应严格分开,加强管理,禁止穿着工作服离开生产区域;员工休息室设在厂区内的,禁止员工家属和儿童等非生产人员居住;员工下班前,应督促其洗手和洗澡。应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员工离开生产区域前,应收回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进行统一处理,不得带出生产区域;应对每班次使用过的工作服等进行统一清洗。

  (五)熔铅、铸板及铅零件、铅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装配焊接、废极板处理等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安装集中通风系统,其换气量应满足稀释铅烟、铅尘的需要,通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处,不得设在车间内;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代替集中通风系统或进行降温。

  (六)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及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普通员工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体检;对工作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员工,应采取预防铅污染措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血铅检测,经诊断为血铅超标者,应按照《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 37)进行驱铅治疗。

  (七)企业应通过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七、节能与回收利用

  (一)企业生产设备、工艺能耗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系统,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有效回收利用。企业不得caigou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料。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机制,并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系统。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的要求,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手续应按照本准入条件中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各地人民zhengfu及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统一规划,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对现有铅蓄电池企业,在其卫生防护距离之内不应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引导现有企业主动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着力提升产业集中度,加大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污染状况。

  (三)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对经核查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予以公告。未列入符合环保规定公告名单的企业,不予通过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审查。企业如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应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并停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依法责令关闭。

  (四)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87号)中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五)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经审查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六)异地搬迁项目应执行本准入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七)生产商品极板的企业,应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极板销售记录,不得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

  (八)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在本准入条件公布后,对本企业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两部门负责进行核查。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按照本准入条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均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准入条件的要求(如前述条款中已规定具体时间的,以前述条款的规定为准)。对于已达到本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联合公告,实行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有关管理办法将另行发布。

  (十)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zhengfu有关部门做好准入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企业和项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新建、改扩建和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生产项目。

  (二)本准入条件中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版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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